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力帆骏某某车辆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恢69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04-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751066588。
法定代表人:王云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毕节市力帆骏***车辆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坝镇中屯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952799800。
法定代表人:赵春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凤仪镇工业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63872771J。
法定代表人:马伟亮,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生效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毕节市力帆骏***车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追加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毕节市力帆骏***车辆有限公司、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报告财产,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车辆因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执行,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和网络资金账户,但仅有零星存款已冻结,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已向被执行人毕节市力帆骏***车辆有限公司、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02执恢6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高 媛
审判员  刘维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