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02民初3312号
起诉人: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        
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04-30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艾高永,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5月31日,本院收到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质保金230000元,并自2020年4月25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全部款项止,本息合计239100元,并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25日,庆阳市有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庆阳能源化工集团装备制造园石油机械生产基地分项工程交由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施工。2017年4月25日,进行竣工验收,质保期三年,质保金为230000元;2020年4月25日质保期届满。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与起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质保金转让给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保期满后被告未退付保证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2014年9月1日,庆阳市有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签订《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抽油杆厂房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承担施工任务,建设地点位于甘肃省庆阳市××县)。2021年3月1日,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与天津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并向庆阳市有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起诉人之诉系基于“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之诉争,故应根据“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之性质确定管辖。“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我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立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