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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1046号
原告:沾化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泊头镇孙桥村西邻。
法定代表人:常景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忠,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鹏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前所街道前杜路5号。
诉讼代表人:周智慧,该公司管理人浙江中永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沾化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鹏洲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沾化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沾化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沾化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周丹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叶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