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鹏洲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民初590号
原告:***,男。
原告:***,男。
被告:周禄钦,男。
被告:浙江鹏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沿江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27180882Q。
法定代表人:张德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周禄钦、浙江鹏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好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桂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