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03执1436号
申请人:***,男性,1972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沾化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沾化区。
被执行人:浙江鹏洲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27180882Q。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沿江西路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鹏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603民初2653号。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边清新
审 判 员 姜 辉
审 判 员 张廷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宝祝
书 记 员 谷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