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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2破申33号
申请人: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永昌家园4幢。
法定代表人:郑涛。
被申请人:浙江鹏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沿江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金。
2021年9月17日,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以浙江鹏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鹏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知了鹏洲公司。鹏洲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2016年7月27日,本院作出(2016)浙1002民初5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鹏洲公司给付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8898293.14元及利息损失;张德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杨连友对鹏洲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偿付责任。文书生效后,鹏洲公司一直未履行,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鹏洲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鹏洲公司成立于2001年2月20日,注册资本6280万元,目前该公司已停业。
本院认为,鹏洲公司系经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的在册企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对鹏洲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而鹏洲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鹏洲公司系企业法人,其破产主体适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条件,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对浙江鹏洲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胡红芳
二○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周琪
代书记员李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