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4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执行人:浙江鹏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德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鹏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24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鹏洲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交纳的保证金7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及公告费56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部分款项后,下余款项未能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724执2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书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凯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