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903民初1960号
原告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国开区玉龙路610号柏狮光电园。
法定代表人叶建,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云福,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硕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美路955号5幢。
法定代表人陈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蓝硕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0元,由原告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