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4民初550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江苏省姜堰市。委托代理人杨如意、谢风雷,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蓝硕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蓝硕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权之行为,未违反法律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 周 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俞佳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