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硕文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蓝硕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4民初550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江苏省姜堰市。委托代理人杨如意、谢风雷,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蓝硕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蓝硕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权之行为,未违反法律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 周 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俞佳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