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河北科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民终6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科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洛村。
法定代表人:潘化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鹏,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毅,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20日,满族,住辽宁省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兵,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西丰县,西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华县,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北科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3民初8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证人王某到庭,用以证明上诉人付出的人工费属实,王某认可其签字,且被上诉人对于王某的身份未予否认,结合一审期间上诉人提供的银行流水,可以证明一审对于上诉人举证的付款证据未予认定不当,仅按被上诉人自认部分予以认定与事实不符。应在重审时予以查清,依法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3民初86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科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冬
审判员 王 纪
审判员 孙菁蔓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妍竺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