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与河北科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13执358号
申请执行人:***,住辽宁省西丰县。
被执行人:河北科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法定代表人:潘化平。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科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理财产品、车辆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谢 菲
执行员 郭晋达
执行员 王双羿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