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云南康祺贸易有限公司、河北科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14民初4411号之一
申请人:云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米兰园小区C9幢1单元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徐金淡。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好,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雪颖,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河北科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泥湾村67号北丰台印刷厂11幢一层4号
负责人:赵忠臣
被申请人:河北科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洛村
法定代表人:潘化平
申请人云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科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河北科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申请人云南**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河北科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名下价值210332元的财产,并提供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申请应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北科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名下价值210332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账号:91×××61,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丰台支行,账户名:河北科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