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耀通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省大悟县楚天建筑材料厂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922民初519号
原告:湖北省大悟县楚天建筑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922MA4CU6726H。
住所地:大悟县芳畈镇。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参加诉讼,接受法律文书,放弃、变更已方诉讼请求,撤诉,承认对方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
被告:福建耀通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8ENX4U。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139号紫阳商贸中心2号楼2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联系方式:0591-28060589。
被告:福建耀通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宣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MA6NJ24036。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西宁街道环城北路31号。
负责人:康宁,该公司经理。
被告:昆明荣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K74RW95。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二环石闸立交桥与大树营立交桥中央绿化带旁昙华山水园2栋12层1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大悟县楚天建筑材料厂与被告福建耀通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福建耀通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宣威分公司、昆明荣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大悟县楚天建筑材料厂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大悟县楚天建筑材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省大悟县楚天建筑材料厂承担。
审判员高帮增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