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21执保5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59号财源大厦810室。
负责人:***。
被执行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号院1幢10层1001-100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3)鲁0921民初2186号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万元。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乔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