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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21执保5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59号财源大厦810室。 负责人:***。 被执行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号院1幢10层1001-100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3)鲁0921民初2186号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万元。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乔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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