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腾科技有限公司

许昌市鸿腾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孟平二线工程项目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03民初412号
原告:许昌市鸿腾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五一路30号9幢东起1单元6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26987322295。
法定代表人:孙丽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勇利,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共和西路8号主楼二、三、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04814。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孟平二线工程项目部,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干河陈乡何王庄村西南、铁路北侧第二排。
负责人:孙志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鸿腾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孟平二线工程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昌市鸿腾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许昌市鸿腾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中波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杨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