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3民终53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气体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产业聚集区经一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鑫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恒市南蒲区巨人大道***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河南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气体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诉人鑫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2)豫1327民初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鑫运公司赔偿**公司损失89282.5元(不服金额89282.5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公司承担15%的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当**运公司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020年11月24日**公司与鑫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封丘分公司(以下简称鑫运封丘分公司)签订《防腐协议》。首先,根据《中国防腐蚀资质及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鑫运封丘分公司不具有防腐保温防水工程资质,该公司的防腐施工人员不具有防腐安全员资格,说**运封丘分公司并不具有防腐施工的能力和条件;另外,鑫运公司辩称的“涂胶并不是鑫运公司的工作内容,鑫运公司的工作内容仅是油漆”,说**运公司并没有按照《防腐协议》中的技术要求和防腐要求进行施工,刷漆并不能够达到储存盐酸的目的。其次,《防腐协议》属于加工承揽合同,鑫运公司应当就其履行完合同义务承担举证责任,鑫运公司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证实内部角磨机除锈等合同履行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公司一审主张的诉讼请求应得到全部支持。关于**公司损失两台50立方米盐酸储罐价款18万元,不应当扣除**公司已支付给鑫运公司68800元涂刷费用,**公司的损失数额,①基于《特种储罐采购合同》两台价款18万元;②根据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1182民初4322号民事调解书显示,**公司支付湖北**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6049元的盐酸损失和修复地面损失99614元,**公司实际赔偿86049元及该案件受理费2988元;③**公司为修复盐酸储罐共计支付了11113元;以上共计280150元。该损失应当**运公司全部承担。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应依法改判。
鑫运公司辩称,一、**公司上诉要求鑫运公司承担100%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首先,根据2020年11月24日鑫运公司与**公司签订的《防腐协议》,鑫运公司积极组织人力、物力进场施工,对生产的50立方米盐酸储罐设备内部进行防腐,每一道施工工序完毕均经**公司验收,有《现场验收单》可以证明。鑫运公司已于2020年11月24日就按照《防腐协议》保质保量完成了合同义务,并交付**公司使用,**公司也按《防腐协议》约定向鑫运公司支付了合同价款,双方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早已履行完毕。其次,从一审中**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公司与**公司签订的50立方米盐酸储罐技术要求中材质是:碳钢Q345R内衬橡胶,金属外壳内衬橡胶盐酸储罐是存储高浓度盐酸。而**公司与鑫运公司签订的《防腐协议》约定的是对盐酸储罐内部用纳米鳞片涂料进行涂刷,筒体内壁是涂刷油漆。金属外壳内涂刷防腐涂料盐酸储罐是用于存储低浓度盐酸。内衬橡胶防腐和涂刷油漆是两种截然不同的防腐方案,**公司提供的盐酸储罐本身就不符合**公司的技术要求。尤其是在**公司给**公司的联络函中,**公司也承认“需在储罐做内防腐内衬”,但**公司并没有做内防腐内衬。用存储低浓度盐酸的盐酸储罐来存储高浓度盐酸,导致的盐酸储罐腐蚀泄漏,**公司与**公司均有责任。第三,从一审中**公司提交的证据可看出盐酸储罐的法兰盘密封面有明显的碰撞、刮痕,将涂刷的纳米鳞片涂料损伤;**公司现场处理派工单中,**公司的质检部史部长明确写明“因盐酸液腐蚀,所有的法兰盘接管全部烧坏,需进行法兰更换,重新涂胶和油漆”,并说明“在安装过程中,可能破坏了法兰、***封处的涂胶保护,从而造成盐酸与钢板的腐蚀。”涂胶并不是鑫运公司的工作内容,鑫运公司的工作内容仅是油漆,以上事实可证明盐酸储罐腐蚀泄漏的责任在**公司。二、案涉盐酸储罐设备泄漏的损失应当由**公司自担。**公司自愿赔偿**公司86049元,而**公司提交的退款及赔偿款支付凭证仅是202037元,扣除退款144000元,**公司实际赔偿款仅支付58037元。尤其是盐酸储罐泄漏的原因及损失数额并没有经司法鉴定确认,**公司自认并自愿赔偿的58037元,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应依法驳回**公司的上诉。
鑫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公司对鑫运公司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误。一、鑫运公司严格按照《防腐协议》约定对**公司的50立方米盐酸储罐设备内部进行防腐,每一道施工工序完毕均经**公司验收并交付使用,有《现场验收单》可以证明。验收合格后**公司按《防腐协议》约定向鑫运公司支付了合同价款。二、**公司与**公司签订的50立方米盐酸储罐技术要求中材质是:碳钢Q345R内衬橡胶,金属外壳内衬橡胶盐酸储罐是存储高浓度盐酸。而**公司与鑫运公司签订的《防腐协议》约定的是对盐酸储罐内部用纳米鳞片涂料进行涂刷,筒体内壁是涂刷油漆。金属外壳内涂刷防腐涂料盐酸储罐是存储低浓度盐酸。内衬橡胶防腐和涂刷油漆防腐是两种截然不同的防腐技术方案,**公司提供的盐酸储罐本身就不符合**公司的技术要求。尤其是在**公司提交的给**公司的联络函中,**公司也承认“需在储罐做内防腐内衬”,但是**公司并没有做内防腐内衬。用存储低浓度盐酸的盐酸储罐来存储高浓度盐酸,导致的盐酸储罐腐蚀泄漏,**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三、涂胶并不是鑫运公司的工作内容,鑫运公司的工作内容仅是油漆,**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盐酸储罐腐蚀泄漏是因为法兰盘损伤、接管烧坏造成的,并不是盐酸储罐罐体腐蚀泄漏。安装过程中破坏法兰、管道造成盐酸储罐腐蚀泄漏的责任不在鑫运公司。四、**公司所谓的损失是因为**公司起诉**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公司自愿赔偿**公司86049元(实际赔偿款仅支付58037元),尤其是盐酸储罐泄漏的原因及损失数额并没有经司法鉴定确认,**公司又将盐酸储罐进行返修,失去了司法鉴定的基础。**公司自认其有责任并自愿赔偿**公司损失的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鑫运公司的上诉请求。
**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鑫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合格产品并怠于履行合同后续义务正确。**公司与鑫运封丘分公司签订《防腐协议》,**运封丘分公司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亦没有能力和条件进行防腐工作,其施工明显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防腐要求。2.**公司与鑫运公司签订有保底条款,即用于盐酸的储存,该标准同样适用于**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合同。3.**公司采购的不仅是案涉的两个盐酸储罐,一审判决认定的**公司赔付的数额是正确的。综上,鑫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公司与鑫运公司签订的《防腐协议》,鑫运公司返还**公司货款68800元;2.判令鑫运公司赔偿**公司损失28015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公司签订《特种储罐采购合同》,**公司采购**公司六氟丙烯储罐一台、50立方米盐酸储罐两台。2020年11月24日,**公司与鑫运封丘分公司签订《防腐协议》,合同约定甲方(**公司)有设备(产品编号:F20002/003设备名称50立方米盐酸储罐)2台,委托乙方(鑫运封丘分公司)对设备内部进行防腐;防腐要求“内部角磨机除锈,清理干净涂刷四遍,纳米鳞片涂料两底两面,保证颜色一致无流挂、无缺陷;可以保证在盐酸使用条件下,防腐层面无腐蚀。”技术要求“防腐施工应符合《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SH3022-2011及相关技术文件,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施工”。合同价格“包工包料每平米430元,内面积为160平方米,合计金额为68800元。”同时约定,甲方负责提供场地;乙方负责按照甲方提供的防腐要求自备防腐用涂料进行设备内部防腐,负责设备内部表面清理,不允许存在氧化皮、锈、污垢等附属物,根据甲方的工作量提供防腐人员,质量按图纸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经甲方的质检部验收合格后发货(无论甲方的质检人员是否参加,均不免除乙方对设备内部防腐出现的任何质量责任),如使用单位提出存在内部防腐质量问题,由乙方到使用单位现场处理,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安全及环保责任“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和环保事故以及由此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2020年11月26日、11月27日,鑫运封丘分公司在**公司对2台50立方米盐酸储罐进行了防腐涂刷。2021年2月5日,**公司支付鑫运封丘分公司费用68800元。2020年11月,**公司向**公司交付2台50立方米盐酸储罐。2021年7月,**公司指导**公司安装调试2台50立方米盐酸储罐。2021年7月11日,**公司在其中一台中注入盐酸,2021年7月16日晚发生盐酸泄漏情形。**公司委托律师函告**公司,2021年7月19日,**公司委派人员到场检测,发现储罐防腐未做好导致盐酸泄漏,需鑫运公司到场处理,无果。**公司派工到现场处理,产生费用11113元。2021年11月20日,派工人员讨论形成如下意见:“涂胶单位占责任85%,没有将所有可能与盐酸介质接触面涂装保护,业主方责任15%,在安装过程中,也可能破坏了法兰、***封处的涂胶保护,从而造成盐酸与钢板的腐蚀。”后**公司将损坏的盐酸储罐拉回进行返修,**公司拒收返修后的盐酸储罐,并于2021年11月21日将**公司诉至武穴市人民法院。经武穴市人民法院调解,**公司和**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按调解协议约定返还**公司货款144000元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86049元。另,鑫运封丘分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成立,经营范围为桥、门、塔、门座、桅杆式起重设备、起重电器、起重机配件销售;装卸、搬运服务、吊装服务;机械停车设备安装、维修、维护保养;为所隶属企业提供其资质范围内的服务。2021年6月24日,鑫运封丘分公司被注销。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请求解除《防腐协议》及返还68800元款额的诉讼请求,**公司与鑫运封丘分公司签订《防腐协议》,协议约定鑫运封丘分公司对**公司的2台50立方米盐酸储罐设备内部进行防腐涂刷,**公司支付费用,**公司与鑫运封丘分公司之间形成定作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为有效合同;鑫运封丘分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11月27日对2台50立方米盐酸储罐进行了防腐涂刷,**公司于2021年2月5日按合同约定支付鑫运封丘分公司费用68800元,**公司与鑫运封丘分公司之间的《防腐协议》已早已履行完毕,解除已无实质意义,故该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受损失一方可请求赔偿损失。鑫运封丘分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成立,经营范围为桥、门、塔、门座、桅杆式起重设备、起重电器、起重机配件销售等业务,鑫运封丘分公司与**公司签订《防腐协议》,进行防腐涂刷,超经营范围,其应就防腐施工是否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要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场验收单仅是简单记录了涂刷的时间、次数,并不是对施工合格的验收,鑫运公司关于现场验收单证**运封丘分公司防腐涂刷施工合格的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不能成立,现鑫运公司无证据证**运封丘分公司超越经营资质的防腐施工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盐酸泄漏情形发生后,**公司委派人员到场检测,发现储罐防腐未做好导致盐酸泄漏,需鑫运封丘分公司到场处理,鑫运封丘分公司亦未按照合同约定到使用单位现场处理,鑫运封丘分公司亦应对其怠于履行合同后续义务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2021年11月20日,**公司派工人员讨论形成如下意见:“涂胶单位占责任85%,没有将所有可能与盐酸介质接触面涂装保护,业主方责任15%,在安装过程中,也可能破坏了法兰、***封处的涂胶保护,从而造成盐酸与钢板的腐蚀。”该意见是**公司派工人员经过现场检查后讨论形成,是盐酸泄漏后的第一手资料。双方对盐酸泄漏的原因均不申请司法鉴定,且**公司将损坏的盐酸储罐拉回后进行了返修,也已失去司法鉴定的基础,一审法院结合鑫运封丘分公司超越经营资质的事实、事故发生后鑫运封丘分公司怠于履行合同后续义务的事实以及**公司派工人员经过现场检查后讨论形成的意见,认为对**公司因该2台50立方米盐酸储罐设备内部进行防腐涂刷所造成的损失,鑫运封丘分公司应承担85%的赔偿责任。2021年6月24日,鑫运封丘分公司被注销,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总公司鑫运公司承担。**公司的损失包括:一、2台50立方米盐酸储罐价款18万元,扣减68800元涂刷费用,储罐款为111200元,双方均不对储罐申请鉴定,该储罐的剩余价值无法认定及予以扣减,对此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为55600元)。2台50立方米盐酸储罐价款18万元,扣减55600元,**公司因盐酸泄露造成的2台50立方米盐酸储罐的损失为124400元;二、**公司派工人员所产生的费用11113元;三、**公司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86049元,该经济损失在**公司与**公司的民事调解书中已逐项列明,86049元数额是**公司退让后的数额,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损失的依据;四、**公司在与**公司一案中的案件受理费2988元,以上共计224550元。鑫运公司应赔付190867.5元。综上,经调解无效,**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鑫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南阳**气体装备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90867.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南阳**气体装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36元,由南阳**气体装备有限公司负担2419元,鑫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17元。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对**公司损失的认定是否正确;2.一审判决对双方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适当。
一、关于**公司损失的认定问题。1.关于两台50立方米盐酸储罐的损失。一审判决在认定盐酸储罐剩余价值时,将涂刷费用68800元予以扣减,同时考虑双方不对剩余价值进行鉴定,对剩余价值认定各承担50%,处理较为适当,故一审判决认定盐酸储罐的损失为储罐原价值18万元,扣减剩余价值55600元,为124400元,较为符合实际,本院予以维持,对**公司关于储罐损失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2.关于**公司赔偿**公司的损失认定问题。**公司对**公司的赔偿系经人民法院调解书所确认,**公司亦对实际退款差额部分作出了合理的解释,鑫运公司对该赔偿款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一审判决将该赔偿款项认定为**公司的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鑫运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二、关于一审判决对双方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适当的问题。本案盐酸泄漏情形发生后,因鑫运公司未进行处理,**公司派员到场,形成意见为“涂胶单位占责任85%,没有将所有可能与盐酸介质接触面涂装保护,业主方责任15%,在安装过程中,也可能破坏了法兰、***封处的涂胶保护,从而造成盐酸与钢板的腐蚀。”结合**公司提交的照片等证据,该意见较为符合实际,一审判决对该意见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公司与鑫运公司签订的《防腐协议》中虽然约定了防腐要求为“纳米鳞片涂料两底两面”,但同时亦约定了“可以保证在盐酸使用条件下,防腐层表面无腐蚀”,即并未约定是用于储存低浓度的盐酸,鑫运封丘分公司作为从事防腐工程的专业施工单位,其应当明知该施工工艺能否“保证在盐酸使用条件下,防腐层表面无腐蚀”,故鑫运公司以《防腐协议》约定的防腐工艺仅能存储低浓度的盐酸为由认为其不应当对案涉盐酸泄露问题承担责任,本院不予采信。**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意见中已明确“在安装过程中,也可能破坏了法兰、***封处的涂胶保护,从而造成盐酸与钢板的腐蚀”,故一审判决**公司自担15%的责任较为适当,对**公司上诉称应**运公司承担100%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鑫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51元,由南阳**气体装备有限公司负担2033元,**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娟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