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3民初5074号
原告鑫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长垣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95902761K。
委托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身份证号:21032119********。
被告**,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身份证号:21032119********。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鑫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名下的458000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鑫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名下的458000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