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鑫运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何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28民初3822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鑫运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长垣县巨人大道东怀德路北侧。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728395902761X。
委托代理人***、邢权威(实习),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男,1989年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被告***,女,1991年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原告河南省鑫运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受理决定,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鑫运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鑫运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南省鑫运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5元,减半收取1342元,由河南省鑫运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于相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景续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