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11274号
原告:山东中**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1822号户二层204-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臻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嘉兴路6号A座西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中**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臻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在交纳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