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徽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长汀县庵杰乡长科村民委员会、龙岩市徽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21执1835号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徽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策武镇汀州大道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5747056752。

法定代表人:郑亚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水平,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长汀县庵杰乡长科村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庵杰乡长科村长科**社会信用代码54350821ME1038386C。

法定代表人:陈家文,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徽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汀县庵杰乡长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徽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汀县庵杰乡长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4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徽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汀县庵杰乡长科村民委员会一致确认长汀县庵杰乡长科村民委员会尚欠龙岩市徽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76321.34元。龙岩市徽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由长汀县庵杰乡长科村民委员会分四期支付前述工程款,具体支付方式如下: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675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67500元;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675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73821.34元;二、若长汀县庵杰乡长科村民委员会能依照本协议第一项的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龙岩市徽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向长汀县庵杰乡长科村民委员会主张依据(2020)闽0821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利息。若被执行人长汀县庵杰乡长科村民委员会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龙岩市徽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不再放弃主张利息;三、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徽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长汀县庵杰乡长科村民委员会的所有执行措施,同意(2020)闽0821执1835号案件以长期和解履行方式终结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821执1835号案件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许明

审 判 员 李国平

审 判 员 陈靖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蔡水清

代书记员 林晓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