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汀执行字第73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昊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2013)汀民初字第30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官火名下的小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洪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戴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