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7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昊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3)汀民初字第30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昊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7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洪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戴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