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名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名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6民初5525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天津市名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名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孙琪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