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达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万达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天富国宇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异38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新疆万达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石河子开发区万达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北四路伯爵庄园247栋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阿静,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天富国宇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口岸路36号华汇商务楼1层3号。
法定代表人:朱成军,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2338号山水名居B座2208号。
法定代表人:骆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塔北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靳世林,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2020)新0109执3109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万达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富国宇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异议人新疆万达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新疆万达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雪丽
人民 陪 审员   张淑花
人民 陪 审员   朱 琳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刘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