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1458号
原告:新疆万达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四路伯爵庄园****。
法定代表人:赵明,董事长。
被告:新疆天富国宇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口岸路**华汇商务楼****div>
法定代表人:朱成军,总经理。
原告新疆万达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天富国宇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万达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万达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严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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