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4976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萍,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梓超,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
被告:***,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拓城县。
被告:新疆万达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四路伯爵庄园****。
法定代表人:赵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新疆万达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田梦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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