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达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新疆万达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4976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萍,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梓超,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

被告:***,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拓城县。

被告:新疆万达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四路伯爵庄园****。

法定代表人:赵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新疆万达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田梦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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