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达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新疆新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8民终10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4年6月14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39年8月28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林,女,1943年8月7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林之孙女),住石河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原审被告:新疆新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64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新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新疆万达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四路伯爵庄园****/div>

法定代表人:赵明,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李春林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新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万达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9)兵9001民初7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春林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春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春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32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816元,由上诉人***、***、李春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莉

审 判 员  刘巧贞

审 判 员  白 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媛媛

书 记 员  朱晓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