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3执206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万达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赵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娟,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万达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3民初91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现依法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505942.43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745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魏 震
二 O 二 O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潘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