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榆阳区广联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02民初4592号
原告:榆林市榆阳区广联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韦家梁化肥厂家属院西。
法定代表人:贺继先,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刘咪,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雪野旅游区雪野镇上游村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张永,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榆林市榆阳区广联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地址不明,无法送达,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吕修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