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4957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山东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雪野旅游区雪野镇上游村商业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兵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窦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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