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1425号
原告:河南特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特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特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特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特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特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