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02民初2112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人,住址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正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山东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雪野旅游区雪野镇上游村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06197765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电都匀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向家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666987243D。 法定代表人:白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电都匀发电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2020年10月1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92元,已减半收取25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    松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