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勇茂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昆山市勇茂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兴市荣仕达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执20251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勇茂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茂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兴市***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龚留桥,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8)沪0115民初45386号昆山市勇茂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兴市***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泰兴市***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汽车、房产、证券等财产。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泰兴市***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军华
审判员  陈建军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秦 晋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