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勇茂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昆山市勇茂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兴市荣仕达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15民初45386号





原告:昆山市勇茂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陈勇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玉斌,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龚留桥。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勇茂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勇茂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泰兴市***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26,31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勇茂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泰兴市***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26,31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怡霖






书 记 员


朱沈聪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