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15民初45386号
原告:昆山市勇茂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陈勇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玉斌,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龚留桥。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勇茂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勇茂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泰兴市***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26,31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勇茂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泰兴市***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26,31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怡霖
书 记 员
朱沈聪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