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7709号
原告:**,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江苏勇茂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65152861,住所地玉***杨路777号22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江苏统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57981728C,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8-5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江苏统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勇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39084741T,住所地昆山市玉***杨路777号22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22CKWQ9F,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1288号万象汇商业中心2号楼19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江苏勇茂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统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统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勇茂分公司、被告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刘 强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仲梦樵
书 记 员 韦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