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勇茂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4651号
原告:江苏勇茂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月,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领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群,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苏政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勇茂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第三人江苏政都建设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勇茂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55元,减半收取4927.5元,由原告江苏勇茂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