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合电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联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范月儒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民辖终10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联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综合保税区港兴三路北段**济南药谷研发平台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696857319U。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
上诉人山东联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健康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07民初143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以山东联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鼎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城市管理局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山东联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山东联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山东联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被重庆鼎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电力施工时倒下的大树砸伤,起诉施工方、业主方赔偿各种损失,系健康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查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受伤,该地即为侵权行为地。故***选择向侵权行为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时,起诉状列明的被告山东联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还包括被告重庆鼎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因本次裁决系确认山东联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不涉及重庆鼎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一审法院在裁定书中未将其列为当事人并向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减轻了与本管辖权异议无关的当事人的诉累,也便于本案诉讼活动的有效开展,应予以支持。
综上,山东联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关于***提起的健康权纠纷一案应由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肖飒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邹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