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合电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与山东联合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民终28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雷,山东北方永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联合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联合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门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昊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昇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联合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章丘市人民法院(2016)鲁0181民初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9月20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自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翟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