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合电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联合电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2833号
原告:山东联合电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综合保税区港兴三路北段1号济南药谷研发平台区1号楼A座1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光,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山东联合电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联合电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因劳动关系产生纠纷,**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2)鲁0191民初2775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2)鲁0191民初277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董 肖
书 记 员  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