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名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德市擎鼎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基名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803民初211号之二
原告承德市擎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基名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擎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73.68元,减半收取10486.84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承德市擎鼎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孙爱龙
法官助理 张春天 书 记 员 李 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