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名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基名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野食品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881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中基名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静。
被执行人:***野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桂芬。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冀0823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野食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38054.9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赓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