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名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基名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1民初553号之一
原告: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下板城村1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MA083J4R9T。
法定代表人:刘建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伟,河北热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旭,河北热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基名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马市街名都时代广场1幢10层10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00681054J。
法定代表人:宋宏革,执行董事。
原告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基名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43.97元,由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玉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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