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执522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路1号AB幢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8247301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枫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柑子槽小区3巷6栋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7WDK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4年12月18日出生,湖北省巴东县人,住恩施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枫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湖北***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枫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2801执52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 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