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2民初3303号
原告:贵州振华群英电器有限公司(国营第八九一厂),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297XU。
法定代表人:杨立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锋喜,男,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河南九域平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航海路北、兴华南街**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058780775D。
法定代表人:申润田,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振华群英电器有限公司(国营第八九一厂)诉被告河南九域平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贵州振华群英电器有限公司(国营第八九一厂)于2020年8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振华群英电器有限公司(国营第八九一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振华群英电器有限公司(国营第八九一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贵州振华群英电器有限公司(国营第八九一厂)负担。
审判员 周兴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申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