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九域平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振华群英电器有限公司、河南九域平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2执保526号
申请人:贵州振华群英电器有限公司(国营第八九一厂),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2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297XU。
法定代表人:杨立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锋喜,男,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河南九域平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北、兴华南街西7号楼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058780775D。
法定代表人:申润田,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贵州振华群英电器有限公司(国营第八九一厂)与被申请人河南九域平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黔0112民初330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南九域平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房屋、车辆、土地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贵州振华群英电器有限公司(国营第八九一厂)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振华群英电器有限公司(国营第八九一厂)于2020年8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20)黔0112民初330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撤诉。现申请人贵州振华群英电器有限公司(国营第八九一厂)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九域平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苟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