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金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金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3548号

原告(被反诉人):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谢石路86号1号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欧阳讲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超,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金颖,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人):北京城建金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龙发大街北京密码1号院1号楼2单元4层423室。

法定代表人:李红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河北君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瑶月,河北君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秀珀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金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金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秀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超与被告城建金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秀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城建金固公司向我方支付工程款553
350元及利息(以553 35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由城建金固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22日,我方和城建金固公司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北京四维图新大厦工程,工程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工程内容为主楼A座大小电梯间、C座电梯间、F座电梯间、局部大厅和走廊、环氧磨石返修和维修,工程价款 793 000元,以最终结算为准,付款方式为本合同支付预付款总工程款的10%(79 300)元,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结算后无息支付给我方。2018年4月29日,我方依约如期完成施工,并将涉案工程交付城建金固公司使用,同日,我方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结算资料提交给城建金固公司,但城建金固公司却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验收、结算。2018年12月3日,在我方多次催促下,城建金固公司仅支付了20万元工程款。为维护我方权利,诉至法院。

城建金固公司辩称,因广州秀珀公司并没有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故我方不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款项。因广州秀珀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则应当向我方承担违约责任,广州秀珀公司所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城建金固公司另提出反诉,反诉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我方与广州秀珀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广州秀珀公司返还我方2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判令广州秀珀公司支付我方垫付费用、损失、违约金暂计50万元;4.判令广州秀珀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广州秀珀公司就城建金固公司的反诉请求辩称,1.涉案工程早已经完工且投入使用;2.涉案工程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城建金固公司反诉系工程施工后质保期内的质保责任问题,并非工程本身施工质量问题3.城建金固公司反诉内所涉的损坏部位并不在施工范围内,城建金固公司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损害的存在及损害由我方造成,即使损害存在,这种损害也属于侵权损害责任纠纷,与本案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反诉范围;4.涉案工程如期完工,并不存在工期违约问题,根据民诉法规定,城建金固公司应该就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但城建金固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系工程质保责任的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涉案工程工期违约;5.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整;6.城建金固公司无权索要3.6万元的保洁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城建金固公司扣除我方施工过程中保洁费的前提是城建金固公司实际垫付了保洁费,但是城建金固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垫付了保洁费,根据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可知,保洁、垃圾清运是由我方负责。对方所提交的保洁公司微信群是四维大厦自身的保洁人员所做的日常保洁,并非是对涉案工程专门保洁。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城建金固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城建金固公司原名北京联合创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1月22日,城建金固公司(甲方)与广州秀珀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氧磨石项目,工程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工程内容为主楼A座大小电梯间、C座电梯间、F座电梯间、局部大厅和走廊、环氧磨石返修和维修;承包方式为按图纸及现场技术交底施工,采用“包工、包料、包机械、包消耗、包施工区域维护、打磨、清理和保洁、包垃圾清运、包住宿、包水电、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等”的包干方式,全面负责相应的劳务、物资、设备等管理并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合同价款 793 000元,此价格仅为双方签订合同时的估算价格,最终会结算与支付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单价和所列项目可计量合格工程数量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个月,2018年1月31日至2018年4月30日;若乙方严重影响甲方施工进度,甲方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重新挑选施工队伍进场,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退行通知书后日内退场完毕,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责任及甲方重新挑选施工队伍进场施工的费用以及甲方所接受的罚金、索赔等费用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此项费用;甲方派驻工地履行合同的工地代表为刘振磊,乙方派驻工地履行合同的工地代表为翟亚男;本合同支付预付款总工程款的10%(79 300)元,本工程实行全部工程竣工后,一次性结算至总工程款的95%,同时甲方扣除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保洁费用36000元,前期是甲方垫付的保洁费用,参与收方的全体人员应签字确实,根据收方丹及甲方各部门提交的扣款依据预算合同管理人员编制《工程结算单》;待乙方按甲方要求办理的所有手续全后,全部完工,经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的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自甲方整体竣工验收之日起,质保期为2年)结束后无息支付给乙方(以业主退还日期为准);未按本合同工期完成,承担违约金每天10
000元,分部或分项工程不能满足施工规范和监理(或甲方)的要求,承担违约金每次500元,若乙方承担的总体工程不能满足质量要求,承担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的50%;工程保修期间,甲方或业主方认为乙方有施工质量缺陷(无需第三力签字),乙方必须按甲方或业主方要求无偿修复,甲方或业主方也可直接或委托其他单位整修,费用由甲方确认并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有质量缺陷的乙方施工工程,其保质期限、质保金返还日期自修发亮毕后重新计算。根据《工程量清单》,广州秀珀的工作内容为维修、防护、打磨、辅料、补浆、抛光、打蜡、成品清洁保护。庭审中,双方均确认施工前四维图新大厦已实际使用多年,广州秀珀公司在四维图新大厦员工休息时间施工,不影响大厦的正常使用。

上述合同签订后,广州秀珀公司进场施工,就进场时间,城建金固称为2018年1月31日,广州秀珀公司称其2018年2月5日收到城建金固公司的通知进场施工。城建金固公司称广州秀珀公司2018年4月以没有材料为由自行退场,广州秀珀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其2018年4月29日完成全部施工项目后退场。2018年5月,广州秀珀公司工人再次进场施工,广州秀珀称再次进场系对已完工部分进行维修,城建金固公司称广州秀珀公司为继续对未完成部分进行施工。

庭审中,城建金固公司称广州秀珀公司施工不合格,具体包括存有严重色差,边角没做到位,有很多缺陷;维修打磨的区域和没有修复之前的工程没有任何区别,修复后的工程从外观来看反而不如修复之前的工程质量;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施工计划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导致涉案工程延期5个月之久,且至今仍未完成;未经同意擅自离场,原因是广州秀珀公司自身缺乏施工原材料需要离场备材,最后一次离场至今抛弃工程,单方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城建金固公司提交与翟亚男的微信聊天记录佐证,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11月25日,城建金固公司刘振磊称“就那个这四维,这个过门石啊,让修……他这个就是不合格,这个过门石有色差”;“现在是这么回事儿,是不是也着急了,就是把这段修完了就给钱”,翟亚男当天回复“还有你,咱就说那些过门石的,还有那个墙体污染,能花多少点东西,主要是他,你看我们是做环氧磨石的,那玩意儿也修不了,当时就给您说,你就扣钱,没事儿,你就说扣多少,我给中间说,你肯定扣不到我们,我们扣工资,空他们工人,那你就说多少钱,他愿意你就扣呗是吧,他也不愿意就让他来”;刘振磊发送1张过门石照片称“你看耳磨的多严重啊,没坏的多严重啊”,翟亚男回复“是啊,这样看着是挺严重的”,后双方一直协商维修事宜,但广州秀珀公司未再进行维修。2018年12月3日,城建金固公司向广州秀珀公司支付20万元,城建金固公司称为了让广州秀珀公司继续施工,故同意先支付广州秀珀公司20万元,但之后广州秀珀公司未返场施工,广州秀珀公司称城建金固公司要求其进行维修,其要求城建金固公司先支付部分工程款。2019年5月27日,刘振磊向翟亚男发送微信称“地坪和环氧磨石修复的事找你们秀珀公司谁来处理,你们都给我拖了很长时间了”“质量出来问题难道你们公司就不修不管了吗?你们秀珀公司也是地坪行业的大公司,出现质量问题要想办法赶紧解决呀,你们要是不解决的话我的损失太大了,那你们就把我给你们的工程款退给我吧。”翟亚男回复称“哥哥,修肯定要修的,我们还得最少50万元没拿到呢,你感觉公司能不要吗”“得找个好办法修”“施工队现在给出的方案说得全打掉重新做”。

庭审中,广州秀珀公司称因其未按城建金固公司要求进行质保,故不再主张5%的质保金。城建金固公司称应扣除广州秀珀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的保洁费用36000元;根据合同第10条约定,如果广州秀珀公司施工不能满足质量要求,广州秀珀公司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的50%作为违约金,即396 500元。广州秀珀公司至今没有完成涉案维修工程,自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2018年4月30日至2020年7月30日为834天,违约金每天1万元。以及对方擅自离场,造成过门石等损坏,是城建金固公司维修的,对于这部分损失城建金固公司一并主张,综上,本案中城建金固公司仅实际主张50万元。广州秀珀公司对城建金固公司上述主张不予认可。城建金固公司自述广州秀珀公司撤场后,城建金固公司对广州秀珀公司的施工项目未另行进行施工。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广州秀珀公司、城建金固公司均明确表示就工程质量及工程造价不申请鉴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城建金固公司与广州秀珀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据此履行。上述合同签订后,广州秀珀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城建金固公司称广州秀珀公司2018年4月因没有施工材料而擅自撤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城建金固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广州秀珀公司撤场时,其曾对广州秀珀公司的撤场行为提出过异议,广州秀珀公司亦不认可城建金固公司的上述主张,故就城建金固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定广州秀珀公司2018年4月系完工后撤场,城建金固公司要求广州秀珀公司退还2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并主张工程逾期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广州秀珀公司完工撤场后,城建金固公司人员多次要求广州秀珀公司返场维修,广州秀珀公司未完成质保义务,广州秀珀公司当庭表示不再主张质保金,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就广州秀珀公司已完工部分,根据2019年5月27日翟亚男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翟亚男认可已完工地坪和环氧磨石存在质量问题,修复方案为全部打掉重新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若乙方承担的总体工程不能满足质量要求,承担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的50%,城建金固公司要求广州秀珀公司承担违约金396 500,本院予以支持,从城建金固公司欠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鉴于前述施工质量争议,广州秀珀公司要求城建金固公司支付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因诉争工程施工存在特殊性,施工前及施工期间四维图新大厦一直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广州秀珀公司称业主方已实际使用诉争工程,继而主张其施工满足质量要求,本院不予支持。城建金固公司要求扣除保洁费36000元,但未依据合同提交收方人员签字材料及《工程结算单》,本院不予支持。因广州秀珀公司完工后,双方未进行竣工验收,现广州秀珀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质保义务,故城建金固公司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城建金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北京城建金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6 850元。

三、驳回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城建金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34元,由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88元,已交纳;由北京城建金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北京城建金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41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迎宾
人 民 陪 审 员   吕晓楠
人 民 陪 审 员   闵增云

二O二O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永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