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86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仁和**阅府24号楼2**303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水集街道烟台路88号附142户。
原审被告:青岛奥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龙水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奥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5民初7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明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菁
书 记 员 王 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