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6832号
原告:青岛金海恒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重庆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奥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龙水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金海恒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奥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金海恒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1元,保全费3720元,由青岛金海恒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