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民初4999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3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浙江力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塔龙村。
法定代表人:李静妮。
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伟,浙江海贸(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力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毓华独任审理。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力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毓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斯 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