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4254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告:浙江天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永通国贸中心4幢1201室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93376401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天夏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